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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欧灿明与被申请人何海英、第三人陈小云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灿明,何海英,陈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欧灿明,男,1967年8月30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海英,女,1970年9月24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代理人邓彰科,湖南邓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原审被告)陈小云,女,1968年4月9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再审申请人欧灿明与被申请人何海英及第三人陈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欧灿明再审称,并没有接到开庭通知,也未见公告送达、也未参加开庭,在收到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执恢10号执行通知书之前,根本未收到执行通知书所述的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对欧灿明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判决书认定欧灿明系陈小云丈夫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已于2014年11月10日与陈小云离婚。申请人并不清楚陈小云向何海英借款的情况,陈小云所借款项也非用于家庭生活及经营,事后才知道是用于“六合彩”,原判决未查明借款原因,将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依据佐证,离婚协议书已经说明女方所欠外债由女方偿还。何海英在未查明陈小云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利息,在前款未还的情况下,重复借款给陈小云,自身也有过错责任。请求撤销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申请人何海英提交意见称,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六个月,应驳回再审申请;2、欧灿明和陈小云向何海英借款时是夫妻关系,且借款是夫妻家庭共同借款行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欧灿明和陈小云对全部借款及利息均应承担连带责任;3、离婚协议的约定只能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债权人;4、法院的应诉通知已经依法有效送达给申请人欧灿明的身份证地址,其以未收到为由申请再审,应不予准许;5、申请人欧灿明与陈小云称借款用于“六合彩”赌博系虚假陈述。综上所述,原判决合法合理,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予再审。第三人陈小云称,婚姻期间一直是AA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今年欧灿明才发现这个债务,这个债务是第三人个人的债务,第三人会负责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欧灿明与第三人陈小云已于2014年**月**在汝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证号为:L***。被申请人何海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未直接向再审申请人欧灿明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而是将欧灿明的相关法律文书交由已经离异的陈小云代收,致使再审申请人欧灿明未收到起诉状副本、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也未收到判决书原件。判决书生效是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再审申请人欧灿明申请再审时,并没有收到(2015)汝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原件,故(2015)汝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再审申请人欧灿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欧灿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一帆审 判 员  邓朝阳代理审判员  白根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慧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