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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3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肖瀚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62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肖瀚,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本院在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肖瀚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肖瀚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