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黄某某、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黄某某,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2150号原告严某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笪桥镇。被告莫某某,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户籍地址化州市。被告黄某某妻子。本院受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黄某某、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莫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的借款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是在化州市,且本案第一被告住所地在化州市,化州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莫某某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莫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东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