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微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微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9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微涛,男,1987年6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2012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转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微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指控:2017年2月初至2017年3月28日间,谢加洪、朱尧(均已判)合伙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菊花巷62号后门及隔壁处,开设三十二张赌博场头,股份各半,从中抽头获利,共非法获利12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郭微涛帮助该赌场望风,共参与20余天。期间赌场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郭微涛个人获利700余元。2017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郭微涛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郭微涛已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微涛具有犯罪前科、从犯、退出犯罪所得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郭微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微涛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微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微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