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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孙娜、王海禧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娜,王海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孙娜,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执行人:王海禧,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孙娜与申请执行王海禧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冀0684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孙娜自愿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684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