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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韩伟旭、陈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伟旭,陈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财保19号申请人:韩伟旭,男,1999年6月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陈洪亮,男,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韩伟旭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因申请人韩伟旭与被申请人陈洪亮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人身、财产损失,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洪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韩伟旭提供担保人韩飙所有的坐落于青云谱区新溪桥路新XX区XX栋XX单元XX室(第XX层)的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伟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洪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韩飙所有的坐落于青云谱区新溪桥路新XX区XX栋XX单元XX室(第XX层)房屋一套(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韩伟旭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斯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