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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2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东宏马板簧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宝华半挂车配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马板簧有限公司,镇江市宝华半挂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460号之一原告:山东宏马板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十六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49244315J。法定代表人:马宗彬,总经理。被告:镇江市宝华半挂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金鼎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38636K。法定代表人:童财宝。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鲁0304民初2460号财产��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故决定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镇江市宝华半挂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审 判 员 杜洪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娜娜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