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敏钟妙国公民身份号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妙国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81执4623号被拘留人:钟妙国公民身份号码:×××4036本院在执行张敏与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钟妙国、林智(2017)浙1081执462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钟妙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