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艳菊与张元英、朱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菊,张元英,朱兴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816号原告:吕艳菊,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泰(特别授权),金乡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元英,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朱兴华,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吕艳菊诉被告张元英、朱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吕艳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艳菊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吕艳菊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