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菲菲与范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菲菲,范伟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715号原告:张菲菲,女,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范伟琪,男,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原告张菲菲与被告范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菲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菲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菲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张菲菲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