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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同改、闫占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改,闫占芬,闫晓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57号申请人:张同改,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闫占芬,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武邑县,武邑县通达宾馆经营业主。被申请人:闫晓达,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武邑县通达宾馆经营业主,现住武邑县。本院在保全申请人张同改与被申请人闫占芬、闫晓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98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