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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房春彩、郑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春彩,郑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091号申请执行人:房春彩,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郑曼,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房春彩诉郑曼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埇刑初字第005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郑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209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