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3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哲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34389号原告:王哲,女,1977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朝阳区。被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物流园六街10号1幢等6幢。法定代表人:刘晓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震龙,男,该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原告王哲诉被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哲,被告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顺丰公司赔偿误工费2061元、交通费36元、快递费54元、诉讼费25元、打印材料费50元、精神损失费774元、丢失物品损失7000元。事实与理由:我是微店店主,2016年7月5日,我委托李涛到顺丰公司魏公村营业部发货,货物为新西兰进口花胶一公斤6片,价值7000元。后来客户迟迟未收到货物,我在国外通过微信联系查找,看到顺丰官网及APP快递的整个运输过程中断。后李涛联系顺丰公司才得知快递在北京到哈尔滨的途中丢失,顺丰公司单方面同意赔付我500元,我难以接受。我回国后,顺丰公司同意赔付1400元,我不予认可。顺丰公司还说让我的委托人李涛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我认为李涛没有过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我后期投诉到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仍没有满意答复。后顺丰公司的快递员找到李涛说赔2000元就算了。我认为快递丢失是顺丰公司的责任,顺丰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将我的货品丢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为了此单生意与客户沟通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取得了客户的信任,但是因为顺丰公司把货物丢失了,导致客户与我失去了联系,从此不再合作,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顺丰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虽然涉案运单中寄件人填写的并非原告本人,但是被告方对原告与实际寄件人李涛存在委托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可。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合法有效建立的情况下,应首先以双方合同约定作为处理争议的解决依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就按照相关法律及交易习惯确定。对于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第一项,鉴于原告本人从事微店业务,其委托的代理人李涛也长期使用我公司托运快件,在本次运单签订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对于货物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予以确认。原告方没有选择保价,也没有如实声明货物价值,被告仅同意在运费七倍范围内进行损失赔偿。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不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5日,王哲通过顺丰公司客户端在网上下单要求邮寄货品,后委托李涛在顺丰公司魏公村营业部进行邮寄,货品为花胶,顺丰公司认可所邮寄物品为花胶,王哲花费邮寄费28元。后该货品在邮寄过程中丢失。王哲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花胶进货价格为6000元,顺丰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王哲提交微信订单记录、书面证言,证明其花胶售出价为7000元,因货物丢失,已将7000元退还买家。王哲称本次诉讼中因证人邮寄书面证词,花费26元快递费,要求顺丰公司赔偿,顺丰公司认可。顺丰公司称王哲在网上下单的时候未提出保价,亦未声明货品价值,故主张按照《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中约定的按照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据王哲提交的其下单时顺丰公司网站所显示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首页所记载,该条款第1条约定“特别声明:寄件人寄递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在寄件时向本公司声明。寄件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赔偿。”;顺丰公司称该条款的后页部分记载了7倍赔偿相关内容,王哲不予认可,其称下单时该契约条款下方“我同意”前面的框内已是打钩状态,无需自行勾选,故而未看到该契约条款后面的内容,顺丰公司未提供王哲下单时平台上所使用的完整的上述契约条款的内容;经庭审中现场演示,顺丰公司认可客户在下单的时候该契约条款下方“我同意”前面的框内亦是自动打钩的状态,无需客户自行勾选,客户无需点开该契约条款看完所有内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且下单过程中并未单独提醒客户需要保价和声明价值。现顺丰公司所用平台上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首页第一款已更改为“特别声明,寄件人寄递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的,应当在寄件时向本公司如实声明。寄件人未声明的,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1000元的物品处理。如寄件人认为本条款关于赔偿的约定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本公司建议对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选择保价服务。”本院认为,王哲与顺丰公司依法建立邮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顺丰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应保障货物按时、安全送达收货方。现顺丰公司将王哲邮寄的花胶丢失,理应进行赔偿。就赔偿的标准,顺丰公司认为王哲未保价及声明价值,故而要求按照运费的7倍予以赔偿,首先,王哲下单时,顺丰公司网站上所显示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明确载明寄件人寄递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声明价值,而王哲所邮寄花胶的价值并未超过2万元,故而王哲未声明价值并不违背顺丰公司的规定;其次,顺丰公司称《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后页约定了未保价的按照运费的7倍予以赔偿,但该公司并未提交王哲下单时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完整条款,无法证明有关于7倍赔偿的约定,且据双方在庭审中对顺丰公司网络下单流程的演示,顺丰公司认可客户在下单的时候该《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下方“我同意”前面的框内是自动打钩的状态,无需客户自行勾选,且下单过程中并未单独设置提醒客户需要保价和声明价值,故顺丰公司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醒、说明义务,故顺丰公司要求按照运费的7倍标准进行赔偿显然无充分的依据;再次,依据王哲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花胶购买价为6000元,售出价为7000元,因货物丢失,王哲已向买家退还7000元,故而王哲的实际损失应为6000元,鉴于上述理由,依据公平原则,该损失理应由顺丰公司予以赔偿,同时,顺丰公司应赔偿本次邮寄的快递费用。王哲要求顺丰公司赔偿邮寄证人证言的快递费26元,顺丰公司认可,且该费用为证人作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本院判定顺丰公司承担。王哲要求顺丰公司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打印材料费及精神损失费,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王哲货物损失6000元、快递费54元;二、驳回王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