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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四川广生家具有限公司、邓建军、邓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四川广生家具有限公司,邓建军,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8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被执行人:四川广生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建军,男,汉族,1961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邓旭,女,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四川广生家具有限公司、邓建军、邓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鸣审判员  张俊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