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理处申请执行余海燕��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理处,余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理处,住所地:会理县老街乡毛溪村5社。负责人:杨华纲,分社负责人。被执行人:余海燕,女,生于1988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凉山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理处申请执行余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理处与被执行人余海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余海燕归还凉山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街分理处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到2017年10月12日止的利息12000.00元,共计人民币62000.00元,凉山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理处放弃其他后续还款期间的利息自。二、余海燕自2017年10月起每年还款10000.00元,按月还款,到2023年全部还完借款本金及利息62000.00元。申请人凉山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理处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会理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林顺审判员 谢 军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罗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