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9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荔洪、蔡福兴、黄秋玉、莆田市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荔洪,蔡福兴,黄秋玉,莆田市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马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9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荔洪,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蔡福兴,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秋玉,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组织机构代码76178833-0。法定代表人:蔡福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志荣,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田荔洪与蔡福兴、黄秋玉、莆田市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马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480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已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执字第591号查封,本案已对上述房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分别为闽B×××××的小型轿车、闽B×××××的小型普通客车、闽B×××××和闽B×××××的轻型厢式货车共四辆。2017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99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闽B×××××的小型轿车、闽B×××××的小型普通客车、闽B×××××和闽B×××××的轻型厢式货车共四辆,因上述车辆目前去向不明,尚未实施扣押。除上述房产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雅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