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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尹桂平与苏其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桂平,苏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尹桂平,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苏其,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尹桂平与被执行人苏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查封被执行人苏其房屋一套,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