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敬文彬与刘中其、吴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文彬,刘中其,吴霞,四川省天科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敬文彬,男,196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刘中其,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吴霞,女,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天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狮子路车城小区二期一区1号楼后8号门市。申请执行人敬文彬与被执行人刘中其、吴霞、四川省天科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敬文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中其、吴霞、四川省天科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敬文彬货款1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执行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刘中其、吴霞、四川省天科钢结构有限公司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中其的房产,于2017年5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霞名下的车辆,2017年6月6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一致,被执行人按月偿还被执行人的申请标的,同时被执行人四川省天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其设备作抵押,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续偿还12万元,尚余2万元未偿还,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3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龙 飞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