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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葛清平与董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清平,董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346号原告:葛清平,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董乐军,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葛清平与被告董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葛清平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清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方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