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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洪明与施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明,施坤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663号原告:孙洪明(反诉被告),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施坤(反诉原告),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明诉被告施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孙洪明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天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321民初4663号之一反诉原告:施坤(本诉被告),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反诉被告:孙洪明(本诉原告),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反诉原告施坤与反诉被告孙洪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13日,反诉原告施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施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施坤撤回反诉。审判员张乃多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韦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