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6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与廖成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廖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615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成武,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廖成武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廖成武应缴纳罚金6000元。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91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