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路路与张秋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路路,张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陈路路,男,199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被执行人:张秋利,女,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路路与被执行人张秋利(2015)灵民初字第00899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秋利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韩永金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