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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路路与张秋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路路,张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陈路路,男,199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被执行人:张秋利,女,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路路与被执行人张秋利(2015)灵民初字第00899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秋利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韩永金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