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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8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马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马建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18392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层整层,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负责人:王业。委托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宁,男,汉族,1964年05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马建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婷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春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