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翔、刘政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刘政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李翔,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刘政杉,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李翔与被执行人刘政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27日权利人李翔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刘政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政杉配合申请执行人李翔办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藏龙大道华工镜湖园C2栋3单元5层2室房产(该房屋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夏国用(商2013)第2624号)过户手续,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政杉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藏龙大道华工镜湖园C2栋3单元5层2室房产(该房屋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夏国用(商2013)第2624号)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翔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