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官兵与被申请人刘红云诉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官兵,刘红云,李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财保19号申请人李官兵,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刘红云,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李新中,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人李官兵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红云、李新中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官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红云、李新中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920元,由被申请人刘红云、李新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辛俊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