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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与唐山市丰润区宏伟钢铁有限公司、张树强等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唐山市丰润区宏伟钢铁有限公司,张树强,焦淑芹,唐山市丰润区万嘉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启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4278号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法定代表人:李金树,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伟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兆丰,职务经理。被告:张树强,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焦淑芹,女,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嘉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定琴,职务经理。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李振江,职务经理。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启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术秀,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伟钢铁有限公司、张树强、焦淑芹、唐山市丰润区万嘉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启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嘉钢铁有限公司已无人接收,无法送达给被告相关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寅生人民陪审员  李国光人民陪审员  孙玉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