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运海与安徽书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海,安徽书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695号原告:王运海,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书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徐舒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芳,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运海与被告安徽书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王运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运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王运海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昆 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