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2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夏宝玲与商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宝玲,商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宝玲,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商金伟,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李华,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夏宝玲与商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2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商金伟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XX号、XX号两处房屋。2017年10月13日,买受人夏宝玲以12996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XX、XX号两处房屋归买受人所有。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XX、XX号两处房屋(产权证号:XX号、XX号)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夏宝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夏宝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涛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