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7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7097苏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7097号原告:苏某,女,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尚某,男,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苏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诉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立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