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瑞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瑞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丽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丽(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37的存款人民币4744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阮金雀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