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东升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与王广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升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王广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277号原告:东升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区兴隆庄镇。法定代表人:朱宁刚,职务董事长。被告:王广吉,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东升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与王广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东升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升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升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长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