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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申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鲜开良交通肇事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200号鲜开良:你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和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刑终2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你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超载车辆、忽视观察、临危处置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你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对此认定正确。对此,有你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同时亦有证人卢某某、李某某、廖某等二十余人的证言,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还有110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称重图片和过磅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0急救电话卡及登记表、急救病历记录、住院证明、伤情鉴定意见书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在一、二审庭审中均经过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了你交通肇事致人死伤的犯罪事实。而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给你后,你并未申请复议,说明你对责任认定是认可的,且对被害人孙丽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亦佐证你对事实的认可。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提出“侦查机关违反办案程序,制作了大量的虚假证据,拒不提交重要证据,一二审判决申诉人有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申诉人到现场时死伤事故早已发生,与申诉人无关”的申诉理由,经审查,这些申诉理由均是你在一、二审期间提出的辩解意见,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已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评述,因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