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姜文伟与郑怀道、郑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伟,郑怀道,郑英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民初3624号原告:姜文伟,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怀道,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郑英飞,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姜文伟与被告郑怀道、郑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文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怀道、郑英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文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郑怀道、郑英飞归还借款350000元。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郑怀岳(现已去世)于2012年上半年间,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50000元。2014年郑怀岳突发疾病,在弥留之际与原告及被告郑怀道约定,其对原告所负债务即上述借款由被告郑怀道负责归还,被告郑怀道于2015年7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记载借款金额合计350000元。后被告郑怀道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俩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为俩���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郑怀道、郑英飞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原告姜文伟、被告郑怀道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俩被告结婚登记表等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所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郑怀道受让他人债务向原告姜文伟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郑怀道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郑怀道未按其与原告的约定返还借款,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上述债务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俩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怀道、郑英飞返还原告姜文伟借款35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郑怀道、郑英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璐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