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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小霞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甘0271刑更5号罪犯王小霞,女,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汉族。2014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4)嘉城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王小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4)嘉城刑执字第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王小霞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关甘州区司法局于2017年9月2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小霞的监外执行决定,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州区市司法局认为,罪犯王小霞因怀孕被本院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止,现已生育且哺乳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王小霞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刑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本院因罪犯王小霞怀孕,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15年2月28日,罪犯王小霞在甘州区人民医院产下一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嘉峪关市红十字会长城医院妇科彩超诊断报告、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临检报告单、张掖市甘州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建议书等。本院认为,罪犯王小霞在暂予监外执行期内,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消失,应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执行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决定如下:对罪犯王小霞收监执行刑罚。审 判 长  杨卫军审 判 员  刘力华代理审判员  杜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焕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