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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曼与尹逊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曼,尹逊强,董正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898号原告:徐曼,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汝亮,山东鲁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珣,山东鲁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逊强,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正军,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曼与被告尹逊强、被告董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曼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徐曼负担。审判员  许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