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常力与卢颖、单泽伟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力,卢颖,单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677号申请执行人:常力,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琦,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颖,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西.被执行人:单泽伟,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力与被执行人卢颖、单泽伟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卢颖、单泽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颖、单泽伟履行(2017)辽010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颖、单泽伟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卢颖、单泽伟银行账户存款301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