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8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8893号原告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戈镭、叶圣翰,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红斌,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代理人尤戈镭、被告委托代理人施红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诉称,应被告要求,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13日为被告负责的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六村B地块旧村改造工程提供建筑泥浆运输服务。2017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泥浆运输服务合同》,对项目地块、运输费、进度款的支付等分别作了约定。原、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分别于2017年1月22日、2017年4月16日、2017年5月10日据实结算了运费。结算金额为456746元、638951元、198495元,原告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结算当日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泥浆车运费1294192元及利息损失(456746元、638951元、198495元分别从2017年1月22日、2017年4月16日、2017年5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泥浆运费129419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分别以456746元、638951元、198495元为基数,并分别自2017年1月22日、2017年4月16日、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48元,减半收取8224元,由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64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国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