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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与山西农大绿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徳元付氏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山西农大绿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徳元付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290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29号。负责人武媛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农大绿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亲贤北街)怡和广场9层917号。法定代表人周雁彬,该公司经理。被告山西徳元付氏贸易有限公司,住宿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9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与被告山西农大绿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徳元付氏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78元,减半收取137539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风街太航分社负担。审判长  姜宏亮审判员  刘 光审判员  王林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