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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冯池申请执行黄小峰、胡秀敏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池,黄小峰,胡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冯池,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税丹,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小峰,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胡秀敏,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办理冯池申请执行黄小峰、胡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304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9月20日以(2017)川0304执保276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胡秀敏所持有的四川西蜀电力金具集团有限公司25%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秀敏上述股权的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秀敏所持有的四川西蜀电力金具集团有限公司25%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