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陈某君与陈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调解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君,陈某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91民初1877号原告:陈某君,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陈某友。原告陈某君与被告陈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友偿还本金叁拾万及利息,暂计人民币18万元(利息由2015年1月算起,按2%月利率计算,每月6000元人民币);2被告陈某友承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和本案诉讼产生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某友于2014年1月21日起因生意周转向陈粉君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借期为一、二年不等,约定月利息2%(每月6000元),现借款约定期限已到,被告从2015年1月起无法归还本金30万元同利息36万元,现陈粉君于2015年1月20日把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也在声明书上签名确认,现被告拒不归还本金及利息,现向法院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某友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某君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二、原告陈某君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三、因调解结案,本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为4250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7170元由被告陈某友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海琴人民陪审员 夏 颖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