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罗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珍,罗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珍,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元胜,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陈丽珍与罗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罗元胜在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166号银杉购物广场有一间商铺现已抵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6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