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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罗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珍,罗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珍,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元胜,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陈丽珍与罗元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罗元胜在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166号银杉购物广场有一间商铺现已抵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6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