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宝玉、张永光、秦玉勇、梁学顺、李振友、周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宝玉,张永光,秦玉勇,梁学顺,李振友,周明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386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周宝玉,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禹城市。被告张永光,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禹城市。被告秦玉勇,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禹城市。被告梁学顺,男,1956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禹城市。被告李振友,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禹城市。被告周明刚,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禹城市。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宝玉、张永光、秦玉勇、梁学顺、李振友、周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萌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