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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闫彦军与张乐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彦军,张乐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173号原告:闫彦军,男,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张乐乐,女,汉族,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彦军诉被告张乐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彦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乐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彦军撤回对被告张乐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闫彦军负担。审判员  苏晓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