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5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宝良、吴华芬等与解朝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良,吴华芬,解朝明,石屏县龙武镇人民政府,石屏供电有限公司,李红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5民初251号原告:何宝良,男,1957年12月3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原告:吴华芬,女,1964年9月20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云南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519981054879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云南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520171114303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解朝明,男,1953年5月8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石屏县龙武镇人民政府。住所:云南省石屏县龙武镇龙武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250152018843。法定代表人:卫越星,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继永,云南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520091081311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杨,男,1979年3月4日生,系石屏县龙武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云南省石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屏供电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祥和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2180104986。法定代表人:张南竹,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毓军,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51021613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李红芬,女,1987年6月20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朝明,男,1953年5月8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何宝良、吴华芬与被告解朝明、被告石屏县龙武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红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了石屏供电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何宝良、吴华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宝良、吴华芬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宝良、吴华芬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孙 明审判员 李发启审判员 卢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