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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树柳、孙某1等与李国祥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柳,孙某1,孙某2,黄安平,王建芳,李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孙树柳,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1,女,200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2,男,201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安平,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建芳,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祥,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树柳、孙某1、孙某2、黄安平、王建芳与李国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0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国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祥支付孙树柳、孙某1、孙某2、黄安平、王建芳因黄勤玲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国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