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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执恢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华良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森柏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杨馥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富瀚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新角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新疆海瀚矿业有限公司,张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恢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沿河路386-1号,组织机构代码X1361270-0。负责人:李招展,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解放路166号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6136977-X。法定代表人:张瀚,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丹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810000-5。法定代表人:徐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华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南昌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6806129-2。法定代表人:顾全全,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森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县临港产业区经十路北首,组织机构代码08837901-8。法定代表人:林海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杨馥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5053008-6。法定代表人:武政,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富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商贸中心沿街(B区)002幢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5523017-6。法定代表人:王迎春,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新角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中段北侧环宇集团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9139183-1。法定代表人:潘驰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西,组织机构代码05497293-X。法定代表人:杨其磊,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西区(肖八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6639520-5。法定代表人:潘玉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海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且末县3区文化西路质量技术监督局住宅楼A幢1单元402,组织机构代码05774714-8。法定代表人:崔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瀚,男,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张瀚、江苏森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富瀚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华良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新疆海瀚矿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杨馥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新角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华良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瀚、江苏森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富瀚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海瀚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新疆海瀚矿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杨馥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新角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均报告了财产状况,但并未履行义务。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鲁11执恢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厂房内空调29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未扣押到位)。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网络系统与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活动。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军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