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恒驿与周辰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驿,周辰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503号原告:刘恒驿,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周辰璐,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刘恒驿与被告周辰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因被告周辰璐不在住所居住,原告刘恒驿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送达地址,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周辰璐送达,本案依法应公告送达,本院已于2017年9月4日向告知原告杨雪应来院办理公告事宜并缴纳公告费并补交诉讼费,逾期不至视为撤回起诉。原告刘恒驿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来院办理公告事宜并缴纳公告费及补齐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恒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刘恒驿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双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