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2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兴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环宇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环宇昌电池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兴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环宇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环宇昌电池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2017号原告深圳市恒兴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鲤鱼坝工业区富心路16号A3栋、B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9020U。法定代表人翟清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浩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环宇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新塘工业园第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853339B。法定代表人王秀荣。被告深圳环宇昌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新塘工业园第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3373R。法定代表人李中东。被告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辉路三里桥,组织机构代码16999620-2。法定代表人李中东。原告深圳市恒兴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环宇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环宇昌电池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兴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79元,财产保全费47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冼晓莉人民陪审员  许 静人民陪审员  湛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一军书 记 员  买晓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