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才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才全,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明星镇,现住射洪县明星镇。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才全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陈才全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才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才全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向本县明星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本县明星镇交通街“明星中学”附近一超市前,将行人柒某某(女,64岁,本案被害人)撞倒在地,致柒某某受伤,被告人陈才全驾车逃离现场。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将柒某某送至射洪县中医院救治。射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柒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10月,被告人陈才全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准驾车型G。2016年11月9日,射洪县公安局民警在射洪县明星镇被告人陈才全家中将其抓获。射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才全承担全部责任。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才全支付柒某某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4273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才全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传唤证、拘留证、扣押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居住登记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射洪县中医院住院病历、射洪县中医院住院病情证明书、机动车辆保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柒某某陈述,证人郭某、田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才全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通知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鉴定意见书、射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才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受伤构成重伤二级且逃逸,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才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才全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陈才全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才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才全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才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伯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