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卢春贵、高洪军与被告李丽娟、吕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贵,高洪军,李丽娟,吕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3495号原告:卢春贵,身份号码xxx,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原告:高洪军,身份号码xxx,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向前村庙东。被告:李丽娟,身份号码xxx,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1委6组。被告:吕淑香,身份号码230622197009124647,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浩德乡西浩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春贵、高洪军与被告李丽娟、吕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贵、高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